交通肯定是坐火车最便宜,然后住宿的话可以住在八 角 街那边,小旅店价格比较便宜,而且也比较有特色,这样算是比较便宜了
伴游是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我对自己的地方比较熟悉,你来的时候我就可以负责带你去玩,当然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的,但是相比起参加旅行社而言,这样的旅游还是比较自由的。
人们在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满足的今天,开始有更多的人寻求精神领域生活的充实。很多人选择外出旅游,来开阔自己的眼界,丰富自己的知识,放松自己,充实头脑。随之经营旅游行业人也就多了起来!选择做导游,伴游的人也多了起来。旅游项目也是层出不穷.这几年在旅游行业中又出现了新的职业——伴游. 有很多人混淆了“伴游”和“导游”,甚至有人认为伴游也是导游的一种。
作为职业,“导游”顾名思义“导”指引,引导;“游”游览,游玩。“导游”就是引导他人游览的人,在牛津字典中的解释,导游是指路的人,是旅游者雇佣的向导者。导游人员需要知道旅游者参观地的相关知识,还必须了解这个国家政治、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等综合性知识;也应该对世界上的其它人民和地方有一定了解。也有人把"导游"解释为给他人指路的人。在旅行或访问中指出有趣景观的人。在印度,有人把导游定义为拥有知识和经过专业培训,被旅游者雇佣,在旅游期间引导其了解和欣赏旅游目的地的人。在我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对从事导游人员的规定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伴”有做伴,陪同的意思,和“游”组在一起就是“伴游”。这是个新名词没有很具体的解释,我们只能从字面理解为“一起做伴游览”。也可以理解成受雇佣方与雇佣方达成协议一起做伴外出旅游,受雇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伴游人员。伴游做为职业,还没有任何与之有关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说明和职业要求。这一项被人们普遍默认的职业,算是自由职业。
桓仁最好玩的地方要数1、“大雅河漂流”票价80一位,桓仁必游景点。建议自备衣服,即使你不打水仗,还有浪花跟你打仗,还有岸边助兴人员以泼水形式表示友好,玩就玩个尽兴,当大家漂在同一个河道,即是陌生也会毫无芥蒂的互相打闹!十一的时候水会稍微凉点,但绝对可以接受!
2、“五女山”“高丽遗址”这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如果喜爱登山可以上去一看。五女山是桓仁的招牌,桓仁也称“五女山城”
3、“望天洞”一个旱溶洞,雨天过后去望天洞别有另一番风情,洞中几处会让你仿佛感觉置身于花果山水帘洞。要么就选艳阳高照的时候,可以洞中望天!建议花钱雇个导游,导游费好像20吧。很多东西导游讲出来要比自己看的有感觉!也可以跟着别人的导游走,呵呵~~得省就省,何必花多余的钱。
4、“老秃顶”当地人叫法,好像叫“佛顶山”是辽宁屋脊!具体没什么太好看的,可以感受一下高山空气稀薄,气压低,植被分层!运气好的话可以看到云海!山顶有雷达,由空军驻守,不过不让靠近参观!另外此山路艰险,建议车技不好新手驾车不要上山,而且比较费车!
5、还有一个曾经叫“万乐岛”现在叫什么名字就忘了,岛上有大佛,如果信仰可以去拜拜!可以做快艇,具体多少钱就不清楚了!
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导游是旅形社的形象窗口,对提升旅行社的影响力具有巨大作用。
1、登记在旅行社的,一般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双方有劳动合同,旅游局亦有相应登记,双方均难以否认劳动关系。
既然是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所有劳动法规:不签订或未续签劳动合同会导致双倍工资索赔;应当依法缴纳五险一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合法,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满足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等。
实务中仍不排除这种情形:导游虽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在事实上仍只是一个挂靠关系。旅行社不保证导游收入,导游自己管自己,靠自己的客源或劳务赚钱,甚至导游自己另有职业。这种情形下面,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亦存在疑问。然而,由于双方有劳动合同在先,如有争议,往往对旅行社不利。
2、登记在导游服务公司,同时又接旅行社的活。接旅行社的活又有三种情形:其一,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并给导游派活。导游的活就是给旅行社带团;其二,旅行社自己的客源,找导游去带,按约定给劳务费。有可能这次是这个旅行社的团,下次是另一个旅行社的团;其二,导游自己的客源,通过旅行社签合同(即旅游者与旅行社签合同,向旅行社交钱),旅行社扣除一定税费之后,其余归导游自己。相当于挂靠旅行社揽活。
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都存在争议。第一种情形下,导游与导游服务公司还是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呢?第二种情形下面,往往是按照单次的劳务计费,实质上与请一个歌手来唱一首歌没什么两样。第三种情形下面,导游完全是自己管理自己,自负盈亏,更不像是劳动关系。原来的司法实务中,由此引发的争议中,相当一部分认定为导游与旅行社成立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是认为:导游是在为旅行社提供劳动(哪怕只是挂靠,旅游者表面上也是与旅行社签合同,而且旅行社多少要赚一些钱);少部分案件则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主要是双方的关系过于松散,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另外,导游服务公司如果将导游全职管理,赚取登记费以外的导游费用,也常常会被认定为与导游存在劳动关系。
平心而论,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很难一概而论,那种松散型的导游非常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然而法律的制订往往还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导向问题。因此《旅游法》更加强调了导游的劳动关系问题。。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该规定仍有一定模糊之处。按照该法的规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仍有两种关系:首先是劳动关系;其次是一种临时雇佣服务,不构成劳动关系。为什么说后者不是劳动关系?是因为很明显,后一种情况下,旅行社支付的不是工资,而是应将向游客收取的导游服务费用全部归导游,旅行社不能从导游费用中赚钱。从该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旅游局官方人员解读来看,劳动关系是主流的、是推定的,而非劳动关系是例外的、非主流的。
很难从劳动法的角度评析《旅游法》的合理与否。唯一能肯定的是,广大旅行社必须应对《旅游法》,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入职离职管理等各个环节大力改善,否则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例如,没有依法签劳动合同将导致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