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补偿政策不拆迁怎么办?

时间:2024-08-30 13:50 人气:0 编辑:春暖旅游网

一、旧村改造补偿政策不拆迁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对于补偿方案或者补偿标准有疑问,或者是有异议的话,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如果对于这个协调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作出征收批准文件的部门,比如说省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对这个裁决不服,还可以去起诉。

二、浦东拆迁政策?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周边新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具体到每个拆迁项目,需要发布正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以,即使是同一个地区,如果是不同的拆迁项目,补偿的方式及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具体要以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三、为何海口旧城改造/拆迁改造缓慢!?

海口旧城改造/拆迁改造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目前海口市政府的预算主要用于发展旅游业以及新城区建设,对旧城区的改造投入不足。2.老旧区域涉及复杂的房屋征收问题,地上建筑物多且密集,涉及到拆迁、安置等问题,需要时间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3.旧城区的改造还需要考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而这又会涉及到相关政策和前期调查研究的耗时。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配合以及加快政策调整等方面加快旧城区的改造。

四、江阴拆迁补偿政策?

澄政发〔2002〕6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局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七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

 

  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九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设局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

  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三条 建设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

  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局提出延期申请,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局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送建设局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建设局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局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

  第十七条 在建设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局裁决。建设局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局会同规划、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局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

  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建设局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局和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责;但结合道路扩建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经建设局审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并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重新订立。

  第三十三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终止租赁关系,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的,拆迁补偿金额超过5万元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不再享受20%的拆迁补偿金。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款全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四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拆迁补偿评估后,拆迁补偿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补足5万元;被拆迁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相当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供被拆迁人租住,拆迁人应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按货币补偿的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落实代管房政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被拆迁人原则上应选择货币补偿的形式,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拆迁人在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同时,还应向房屋承租人再支付80%的拆迁补偿款。

  房产代管部门收到的补偿款应专项用于落实代管房政策。

  第三十七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产权未明确或者产权纠纷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由拆迁人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支付下列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移装固定设施的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形式实施过渡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延长拆迁的过渡期限,给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可由拆迁当事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根据货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有关银行的特种存单。

  特种存单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由被拆迁人购买市房产管理局许可销售的商品房,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特种存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特种存单上的款项转账支付给房屋出售单位。

  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属房屋被拆迁人或被拆除房屋租赁人所有。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的价款高于特种存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被拆迁人购买的住房价款低于特种存单款额的,余额部分可以现金方式提取。

  被拆迁人确有别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建设局审批后以现金方式提取拆迁补偿款。

  拆迁人支付补偿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

  第四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选择,并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导则》和《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等规定,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到场,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局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新产生的评估费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局责令停上拆迁,给子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局及管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物价、财政、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能和权限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省和无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按国家、省和无锡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后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办法仍按《江阴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阴市贯彻(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此文仅作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

五、陈井村拆迁政策?

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六、成都的拆迁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并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 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

我们在网上会看到“钉子户”这样的一些信息,这就涉及到拆迁问题。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是怎样来说明的?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方面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拆迁中涉及的补偿、奖励等政策措施制定了统一标准。未来成都市被拆迁户可按照此《意见》,获得补偿、奖励等各项政策优惠。《意见》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外,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与此同时,一系列拆迁补偿、补助、补贴、奖励等政策标准也相继出炉。

规定期限搬迁,每户奖励最高6万。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这份由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意见》正式出台。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说,该《意见》是对现有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充。

首先,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并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 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调整了住宅的搬家补助费,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来结算价差,拆迁人免收被拆迁人应交的公摊面积补差款。

在奖励政策方面,此次《意见》对奖励政策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对规定期限搬迁的被拆迁人,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货币补偿安置,评估价30%补贴购房。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对于政策补贴,《意见》规定:一是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二是增设物管费补贴。针对近年来拆迁安置房普遍是电梯公寓,被拆迁人因需缴纳较高的物管费而使生活成本增高的事实,《意见》实时扩大了拆迁补偿标准,要求对被拆迁人按9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5年、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物管费补贴。

据成都市房管局介绍,该《意见》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此前的拆迁条例进行操作。

通过以上与律师365小编一起了解了有关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方面的资料,我们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意见》也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如果在您的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而不知如何解决的时候,可以咨询律师365,寻求律师的帮助,这里的律师会帮助您,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实际上为您提供服务。

七、荒地改造农田政策?

国家政策鼓励农村把荒地改造成粮食种田,多收成粮油产品。

八、农村电线改造政策?

电力是农村现代化的基础,政策资金扶助,减轻农民负担,改造电力设备支持农村振兴是党的基本政策。

九、乡村道路改造政策?

关于,具体情况因地区和国家政策而异。然而,一般而言,是为了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农村地区的交通便利性和发展活力。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1.是存在的。2.该政策是为了改善农村的交通状况,提高农村发展活力。3.具体的可能包括道路硬化、拓宽、改善道路质量、修建桥梁等措施,以便农民更便捷地出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政府可能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以推进这项政策的落实。此外,也可以带动相关领域的发展,例如农村旅游、农产品销售等。

十、老村改造的政策?

国家对农村旧房改造政策:

1、建房申请人要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2、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3、必须要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证书。

旧村改造是对城乡建成不久的农村村内部分年代较久的危旧房屋、设施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和修缮,也就是旧改。

一:旧村改造顺带整合临近国有土地,需双90%同意

《实施意见》中对这种既拆集体土地上房屋,又牵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情形做了如下规定:

1.被整合的国有土地占比受到限制。旧村全面改造涉及整合邻近国有用地的,原则上被整合的国有用地(不含“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不超过项目改造范围总面积的10%。

2.需要取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利人“双90%”同意。旧村全面改造涉及整合周边国有用地的,应充分保障国有土地房屋权属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农村村民住宅,应该按照先进行补偿再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对因为征收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自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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